法律依據:專利許可合同備案辦法
第十三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後,國家知識產權局發現備案申請存在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且未消除的,應當撤銷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並向當事人發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撤銷通知書》。
第十四條備案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有關內容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在專利登記簿上,並在專利公報上公告下列內容:許可人、被許可人、主分類號、專利號、申請日、授權公告日、許可的種類和期限、申請日。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經備案後發生變更、解除或者撤銷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進行相應的登記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