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辦法》第五條規定,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專利局備案。
法律依據:《專利許可合同備案辦法》第五條當事人應當自專利許可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備案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