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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許可備案怎辦理?

1.專利權人、專利申請人或者其他權利人作為讓與人,可以許可受讓人在約定的範圍內實施專利。為了切實保護專利權,規範交 易行為,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和國家知識產權局第十八號局長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生效日起3個月 內到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地方知識產權局辦理備案。對備案審查合格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地方知識產權局將給予 備案合格通知書及備案號、備案日期,並將通知書送交當事人。

2、辦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的管理部門

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全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工作;

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廣州、武漢、沈陽、西安、石家莊五城市知識產權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 利合同的備案工作。

3、辦理專利實施許可備案的期限

鑒於專利權的時效性、穩定性,當事人應當在專利合同生效後3個月內到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的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4、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的效力

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證明是辦理外匯、海關知識產權備案等相關手續的證明文件;

經過備案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許可性質、範圍、時間、許可使用費的數額等,可以作為人民法院、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 調解或確定侵權糾紛賠償數額時的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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