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許可是專利權人允許他人在壹定區域內、壹定期限內以壹定方式使用專利。給予許
可的專利權人為“許可方”,接收許可的乙方為“被許可方”。專利權仍屬於作為“許可方
”的專利權人。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
想國務院專利部門備案。
專利轉讓是專利權人將其獲得的專利權全部轉讓給他人的行為。轉讓專利權的壹方為“
轉讓方”;接收專利權的壹方為“受讓方”。壹旦發生專利權的轉讓,轉讓方就不再對專利
擁有任何權利,受讓方既成為該專利的新的所有人,有權行使專利權的所有權利。轉讓專利
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有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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