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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異議請求與無效宣告請求的異同

先說相似點。兩者的相似之處在於都可以質疑專利的有效性,從而避免被追究侵權責任。兩個專利申請的區別在於,首先是向哪個國家機關提出的區別。專利異議請求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自發明專利申請公布之日起至授予專利權公告之日止,任何人都可以對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專利申請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意見,並說明理由。,適用於國家知識產權局。無效宣告請求是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的。其次,專利異議請求可以隱藏真實請求人的公司名稱,匿名或以替代名稱提出請求。這樣,由於專利申請人不知道異議人是誰,以後不容易被追究侵權責任,對請求人來說可以說是壹種優勢。相反,無效宣告請求必須註明請求人的姓名,否則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受理。第三,它們是在不同時期提出的。專利異議請求應當自發明專利申請公布之日起至授予專利權公告之日止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是在專利被授予後提出的。第四,兩種處理的原理不同。專利異議請求基於職權原則,是否采納請求人的理由由審查員判斷決定。專利的授權與駁回通常由審查員的審查意見通知書和申請人的答辯決定。專利被駁回的,申請人可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復審請求。無效宣告請求基於當事人原則,無效宣告請求必須送達專利權人,要求答復,是無效宣告請求人與專利權人之間的對抗和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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