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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優先權

如果專利申請A和B的發明創造內容完全相同,由於B已經主張了A的國內優先權,則申請B不能再作為其他後續國內申請的優先權基礎,即不能再主張B的優先權(以避免累計優先權超過12個月);

如果在國外申請專利要求國內申請優先權,有兩種方式:1。巴黎公約方式,且成員國享有12個月的優先權,即在成員國申請專利時可以主張國內申請的優先權,期限為12個月;2.PCT(專利合作條約)是指在提出國際申請後,然後進入國家階段,可以享有相當於30個月的優先權。

如果專利申請A和B的發明創造內容部分相同,則A和與A不同的部分可以作為優先權的基礎,即A可以主張為A的申請日,或者B可以主張為B的申請日。

假設專利申請A、B、C的發明創造都完全相同,

a是較早的申請;

B可以在A的申請日即B對A的申請日之後12個月內主張A的優先權;

C可以在A的申請日,即C申請A的申請日之後12個月內主張A的優先權;

如果申請B已經主張了A的優先權,申請C就不能再主張B的優先權和B申請日之後12個月的優先權期限,也就是說,主張了優先權的申請B本身沒有優先權;

如果申請B不主張A的優先權,申請C可以主張B的優先權和B申請日之後12個月的優先權期限..

這樣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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