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汴繡廠和大宋汴繡公司都是汴繡生產企業。大宋邊繡公司針對開封邊繡廠擁有的四個商標,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商標爭議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查,最終以“該商標缺乏顯著特征”為由,裁定撤銷上述所有爭議商標。開封編修廠不服,將商標評審委員會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上述裁定。
壹中院認為,“邊秀”、“邊秀”能否成為註冊商標,取決於其商標是否與其商品建立了唯壹的對應關系,具有顯著性。
開封汴繡廠所擁有的“汴繡圖”、“汴繡圖”四個商標中,“汴繡”二字除了開封市之外,並無其他特殊含義。被權威著作稱為中國四大刺繡之壹,與京繡、魯繡和甌繡齊名。這表明,邊繡已經成為壹種獨立的刺繡,具有特定的生產區域和特定的工藝特點。開封的經營者經常在刺繡品上使用“邊”、“繡”等字樣。因此,開封編修廠主張“上述商標與其商品建立了唯壹的對應關系”,缺乏事實依據。開封汴繡廠指定“汴繡”壹詞僅具有刺繡加工服務的特有含義,相關公眾容易將“汴繡”壹詞認定為刺繡品種名稱,但不容易認定為商標。其商標中的黑色方塊圖屬於非常常見的圖形,而“邊”或“邊繡”與黑色方塊圖的組合尚缺乏商標的明顯特征,故爭議商標屬於禁止註冊的標誌。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