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明人請求變更姓名的,應當提交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2.發明人因遺漏或者填寫錯誤請求變更的,應當提交變更前所有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和所有發明人簽名或者蓋章的證明。
3.因發明人資格發生爭議而提出變更請求的,可以參考“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轉讓如何處理”的內容。
4.請求修改中文譯文的,應當提交發明人聲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條,是指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單位,申請被批準後,單位成為專利權人。單位可以依法處分其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促進相關發明創造的實施和應用。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合同約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的,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