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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中的技術問題

妳好,這個要看妳的說明書有沒有記錄具體的技術特征。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9條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記載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也就是說,不僅要記錄要解決什麽問題,還要記錄是如何實現的。

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描述,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實現為準”。在《專利審查指南》中規定“說明書僅給出任務和/或思路,或者僅表明壹種願望和/或結果,而未給出本技術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實施的任何技術手段”,被認為是缺乏解決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技術方案無法實現。

此外,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人可以修改其專利申請文件,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

妳可以這樣回復,如果妳說書裏記載了是用什麽技術手段實現的,把它們加到權利要求裏就行了;如果沒有記錄,如果本領域的技術人員看了妳的說明書後能夠實現妳的技術方案,能夠解決技術問題,產生預期效果,可以說明原因;如果沒有記錄下來,而這方面的技術人員又無法重現妳的方案,那就沒有辦法了。說明書不清晰、不完整、宣傳不充分屬於實質性缺陷,無法通過回復和修改來改善(修改不能超出您提交的申請文件中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記載的範圍)。

希望對妳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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