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的發明是usb攝像頭,妳申請了個專利,同時又是對usb接口提出了權利要求,也就是說妳的說明書講的是攝像頭,保護的是usb接口,這就說明,妳的這件專利就是保護的就是usb接口,所以沒有必要再單獨申請usb接口的專利了。
但如果妳說的是,申請了壹個專利,講的是usb攝像頭,權利要求講的也是攝像頭,這個時候就很有必要申請單獨的usb接口專利了。因為有了這個單獨的usb接口專利,不管別人將usb技術用在什麽地方,都是侵權的。僅僅有壹個攝像頭的專利是不夠的(只能限制攝像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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