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種是外觀設計,是指具有美感並能應用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根據專利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發明,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新的實用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是指以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組合以及色彩、形狀、圖案的組合為基礎,所作出的具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條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基於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組合,以及顏色、形狀、圖案的組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可見,外觀設計專利應當符合以下要求:(1)指形狀、圖案、顏色或者其組合的外觀設計;(2)必須是對產品外觀的設計;(3)必須美觀;(4)必須適合工業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