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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重復支付

涉及壹種專利年費期限的計算方法。

(1)被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應當在辦理登記手續的同時繳納,以後年度的年費應當在前壹年度期滿前繳納。繳費期限屆滿日為當年申請日的對應日。

(二)專利權人在授予專利權年度後未按時繳納年費或者繳納金額不足的,專利權人最遲應當自年費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繳納,並同時繳納滯納金。需要註意的是,(1)年費截止日期與申請日有關,而非授權日;(2)授權後減費僅三年,其他時間全額繳納;(3)發明專利被授予後第壹次繳納的年費是第二年、第三年或第四年的年費,壹般不能是第壹年的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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