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人主要有以下權利:
署名權——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聲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專利法》第17條第1款);
職務發明的發明人獲得獎勵和報酬的權利。(專利法第16條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76-78條)
2.發明人不得申請專利證書的副本。
壹項專利有多個專利權人。辦理專利登記手續後,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只頒發壹份專利證書。如果其他專利權人需要專利證書,他們可以要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專利證書的副本。為同壹專利權簽發的專利證書份數不能超過簽發證書時* * *個相同權利人的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