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九十八條被授予專利權當年以後的年費應當在前壹年度期滿前繳納。專利權人未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專利權人自期滿之日起6個月內繳納年費,並同時繳納滯納金;滯納金的數額按超過規定繳費時間每1個月加收當年全年全額費用的5%計算;期滿未繳納的,專利權自應當繳納年費之日起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