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發明創造智力成果的貢獻者,無論申請人/專利權人是誰,實際發明人都有權請求在申請文件/專利文件中註明其發明人身份。
基於專利法第十五條關於申請權和第十六條關於發明人/設計人獎勵的規定,考慮到後續的產權糾紛和經濟利益,兼職單位的專利申請中可能很難註明自己是發明人,需要密切關註。
從專利申請實踐來看,專利申請文件中的發明人應當以申請時提交的請求書中記載的發明人信息為準;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第壹款的規定,應當事人的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地方專利局)可以對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爭議進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