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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撰寫中上位概念與功能性限定表述範圍的區別

上位概念要得到說明書的支持,必須滿足具體實施例利用了上位概念所包含的技術特征的***性,比如實施例中的具體實施方式中,列舉的銅鐵鋁都是利用了它們的導電或傳熱性能,金屬都有導電、傳熱的性能,那麽寫成“金屬”就沒有問題。如果實施例是利用了鋁作為輕質金屬的特性,那麽上位概念“金屬”中包含的重金屬就不能實現相應的技術效果。

“此時權利要求中的金屬材料除了鐵、銅、鋁、不銹鋼之外,還可以包括其它與之效果等同的其它金屬材料,但絕不會被理解為包含了全部金屬材料,甚至包括納、金等金屬材料。”——————————這裏有個關鍵詞,就是能達到等同效果。作為傳動部件利用的是硬金屬的***性,但鈉和金屬於軟金屬,不能用於制造傳動部件,因此不能包括進去。如果按照這種方式來寫權利要求,“審查員認為存在壹種或多種下位特征不能實現相關的技術效果,就認定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結論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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