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勞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
參考依據:
“財稅[2065 438+06]3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件: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
無形資產出售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經營活動。無形資產是指沒有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版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等無形資產。
技術,包括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
擴展數據:
1.轉讓專利使用權的,增值稅稅率為6%。
二、銷售額,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的全部價款和其他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價外收費是指在價格之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費用,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壹)代為收取並符合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
(2)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