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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必要專利侵權案件中的禁令救濟

在標準必要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判斷是否判令停止侵害時,除考慮國家利益、公***利益外,還可以考慮涉案專利的性質、當事人的過錯、涉案專利權的權利狀態和判令附條件停止侵害的必要性,以及專利權人的利益保障方式等因素在標準必要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停止侵害判決附加條件。如,在判令標準必要專利實施者停止侵害的同時,可以給予其修改技術方案的合理寬限期,或者可以明確其停止侵害的義務至其實際支付充分的損害賠償或符合FRAND原則的許可費時止。。當涉案專利在性質上屬於實施強制性標準所無法避開的必要專利時,判令被訴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應當更為審慎,更應重點綜合考慮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利益失衡、損害賠償是否能夠充分彌補專利權人損失、停止侵害是否影響社會公***利益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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