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視撤案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應當首先辦理回復手續,而不是再申請。
3.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視撤案件(稱在先申請)未被公開,再次申請的審批過程中,在先申請壹般不會影響在後申請的專利性。
4.發明在公開後視撤,在先申請構成新申請(稱在後申請)的現有技術,有可能導致在後申請無法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