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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權使用費,又稱使用費,是知識產權的創造者或著作權人向使用其知識產權的其他人收取的金錢利益。使用著作權、特許經營權、版權、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的人可能要支付使用費。壹般來說,為了獲得復制或表演作品的權利,會向作品的發明人或創作者支付金錢作為版稅。版稅可以進壹步分為出版版稅、表演版稅、錄音版稅、復制版稅和公共借閱版稅。其中,出版版稅是主要的申請方式。出版版稅的計算方法為:圖書單價×圖書印數或銷售量×版次稅率;計算方法為:總票房收入×版稅率;而計算方法是:記錄的產品單價×記錄的產品發行數量×版本稅率。版面稅制度壹般不適用於報刊發表作品的支付方式。版稅稅率是用來計算版稅金額的百分比,壹般取決於作品的性質、作者的聲譽、市場需求等因素,由作者或其代理人與出版社協商確定。沒有約定的,適用國家規定的相關標準。復制權使用費和公共借閱權使用費在發達國家的著作權法律法規中比較常見,而我國卻沒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