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了規範與通過互聯網以電子文件形式提出的專利申請(以下簡稱電子專利申請)有關的程序和要求,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條和第十六條第二款,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提出電子專利申請的,應當事先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電子專利申請系統用戶註冊協議》(以下簡稱用戶協議)。
開辦電子專利申請代理業務的專利代理機構,應當以該專利代理機構名義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用戶協議。
申請人委托已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用戶協議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電子專利申請業務的,無須另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用戶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