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些對知識產權法律知識了解甚少的人往往把自行研發的新產品誤認為是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其實不然。實際上,自己研發的新產品,只有通過申請專利並獲得專利權,設計的軟件等取得了版權(著作權)保護,使智力成果以法律形式明確為自己所有,擁有者可以對其進行支配而不受任何人幹涉,這樣的產品才能稱為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相反,雖然是自己研發出來的新產品,但沒有取得專利權、版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智力成果的歸屬關系沒有依法確定下來,這樣的新產品則不能說是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從廣義上講,自己通過支付費用等形式買斷他人專利等知識產權,對其購得的智力成果享有自由支配和處分的權利,而不受原權利人的幹涉,由此而生產的新產品,也可以稱之為具有自主知識產權。
另外要註意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研發的區別,自主研發的要建立自己的科技研發隊伍,對產品的研發設計生產等環節完全自主控制,比如當年我們的原子彈。而現在的自主知識產權大都是購買國外先進的技術,或者聘請外國開發隊伍對產品進行開發,然後購買開發成品技術為自主擁有,這種方法看起來高效卻後患無窮,花錢買人家的技術,還培養了人家的科技隊伍。而沒有自己的實際開發能力,這是拿來主義的變形,造船不如買船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