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的智力成果,有人稱為精神的產出物。這種產出物也屬於壹種無形財產或無體財產,但是它與那種屬於物理的產物的無體財產它是人的智力活動(大腦的活動)的直接產物。這種智力成果又不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現。
(2)權利主體對智力成果為獨占的排他的利用,在這壹點,有似於物權中的所有權,所以過去將之歸入財產權。
(3)權利人從知識產權取得的利益既有經濟性質的,也有非經濟性的。 專利只是知識產權的壹個類型,知識產權的範圍遠遠大於專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