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8年修訂)中關於優先權的規定如下:第二十九條申請人在外國首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或者在外國首次提出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在中國提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 應當符合該外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 *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相互承認的優先權。 申請人自其在中國第壹次提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就同壹主題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第三十條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時提出書面聲明,並在三個月內提交第壹份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逾期未提交書面陳述或者未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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