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妨害公眾利益的發明,是指發明的實施或者使用會對公眾或者社會造成危害,或者會影響國家和社會的正常秩序。比如實施或者使用發明創造會嚴重汙染環境、破壞生態平衡的,就不能授予專利權。但是,如果發明創造的濫用可能損害公眾的利益,或者發明創造在產生積極效果的同時存在壹些缺點,比如對人體有壹些副作用的藥物,則不能以“損害公眾利益”為由拒絕授予專利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五條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損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得或者利用,並且依靠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第二十五條下列項目不被授予專利權:
(壹)科學發現;
(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植物種類;
(五)核轉化方法和通過核轉化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兩者結合的設計。
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