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2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壹次修正 根據2000年8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8年12月27日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四十二條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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