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出具的檢索報告未發現導致實用新型專利喪失新穎性、創造性的技術文獻的;
2、被告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其使用的技術已經公知的;
3、被告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所提供的證據或者依據的理由明顯不充分的;
4、人民法院認為不應當中止訴訟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第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屆滿後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不應當中止訴訟,但經審查認為有必要中止訴訟的除外。
第十壹條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件或者經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維持專利權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