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暫停收取專利費用(國內部分)中的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說明書變更費(專利代理機構與代理人之間委托關系的變更)和PCT(專利合作條約)專利申請費(國際部分)中的轉讓費。以上費用在繳費期限屆滿日7月31,2018(含)前按現行規定繳納。
2.對符合《專利費減繳辦法》(財稅[2016]78號)中相關條件的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每年專利費的減繳期限由授權當年起6年延長至10年。對2018年7月31日之前已授權減費的專利,作如下處理:自授權年度起6年內的,年費減繳期延長至10日;授權當年起7-9年的,從次年起繼續減少年費,直至10年;自授權年度起超過10年和10年的,年費不予減免。
三、進入實質審查階段的發明專利申請,在第壹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的答復期限屆滿前(已提交答復的除外),可以請求退還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