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法律規定,對下列各項,不授予 專利權 : 壹、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仿制國外的產品未在此限,所以可以申請。 《 專利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壹)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 法規 定授予專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