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84條規定,這種行為屬於假冒專利行為,依據專利法第63條規定,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根據廣告法第12條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己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廣告。違反的,將有工商管理部門對廣告主處10萬元以下罰款,產品外包裝及網頁宣傳均屬於廣告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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