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指南》記載的是:新用途發明的創造性評價要考慮新用途與現有用途技術領域的遠近、新用途所帶來的技術效果等,如果新用途僅僅是使用了已知材料的已知的性質,則該用途不具備創造性。就結構的新用途來說(假設是宏觀結構已知,而非微觀結構例如分子構象等),本領域技術人員通過其結構特征,壹般就能推知其具有哪些功能,所以這種已知的單獨的結構創造性可能比較低。但是,如果該結構與其他結構結合以後具有新功能,則就結合後的整體產品而言是有創造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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