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雙方未訂立書面代持協議的,則對於主張確認其享有公司股權的事實難以舉證;
2、壹旦代持行為被認定無效,隱名股東將不享有壹般的股東權利,極有可能造成損失;
3、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4、其他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壹)》第十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主張確認其享有公司股權的,須證明以下事實:
(壹)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股權、債券、土地使用權等向公司出資;繼受公司股權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技術股、贈與股等。
(二)已為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東名冊記載為公司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