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質押行為中,提供財產的人稱為出質人。
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或質權移交於質權人占有時生效,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
質押權人又叫質權人,是指占有財產,並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
出質人的首要義務是向質權人交付專利證書及其他證明文件。
專利證書是證明專利權是否存在以及其專利權是否歸出質人所有的證明文件。交付專利證書以及其他證明文件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意義:
1、證明作為質押標的的專利權是壹項有效的權利;
2、證明作為質押標的的專利權是歸出質人所有的;
3、表明從交付專利證書以及其他證明文件之日起,專利權人已不能自由行使其專利權了;
4、作為質押標的的專利權壹旦發生權利缺陷,如: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專利局就會通知專利權人交回《專利證書》,從而,質押權人就能準確的知道專利權所發生的變動,以便及時要求出質人提供其他的質物進行擔保,以保護自己的權利;
5、交付其他的證明文件,使得質權人能夠全面了解專利權的情況,更好的行使和保護自己的權利;
6、當債務人到期未履行其義務時,質權人將依據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將該專利權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專利權,從其拍賣或者變賣的價款中優先受償;當質權人有了專利證書以及其他的證明文件時,行使拍賣、變賣行為就更加方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