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管轄的具體規定如下: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行政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行政案件: (壹)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和海關辦理的案件;(二)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三)管轄範圍內的重大復雜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壹審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復雜的第壹審行政案件。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復議後,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壹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管轄權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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