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授予學士學位:
1.畢業後未取得畢業證書者;?
2.在校期間,考試違紀兩次或作弊壹次者;?
3、在校期間補考課程(含補考課程)累計10及以上;
4.在校學習期間,受到過警告、嚴重警告兩次及以上,或行政記過及以上處分。
處置者;
5.畢業論文(設計)購買、他人代寫、抄襲等。;?
6.在校期間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擴展數據:
《廣東財經大學華商學院學士學位管理細則》也規定,考試作弊的,不授予學士學位。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授予學士學位: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者,受刑事處罰。
2.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
3.畢業前仍有行政處分未解除的。
4.那些完成學業的人。
5、累計平均績點小於2.0。
6.考試作弊。
Xi財經大學-學士學位管理暫行規定
廣東財經大學華商學院-學士學位管理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