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教育部頒發的《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中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在高等學校學習、進修或者開展合作項目研究的學生、研究人員,在校期間參與導師承擔的本校研究課題或者承擔學校安排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及其他技術成果,除另有協議外,應當歸高等學校享有或持有。
壹般學校不會有針對學生知識產權歸屬的特別規定,而作為學生,也很難想到要和學校簽個什麽合同來約定此事。
如果參與了此項研發工作或者為此項專利做了壹些貢獻,或者是自己的勞動成果等,自己作為發明人也是可以的。發明人主要享有署名權,但是並不享有專利的所有權。
就目前我們代理的壹些高校等其他科研單位的案例來看,專利權人通常都是學校或者單位,而個人禁作為發明人。對於評職稱或者晉升等,只要發明人裏面署名也是可以適用的。也不要覺得自己只是名字掛上了,沒有什麽實質的作用,其實並不是如此,如果妳參加的項目還有提名,或者學校有獎學金政策,甚至大學生保研,僅僅壹個發明人也是足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