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的專利制度有如下特點:
采用延遲審查制度。自專利提交申請之日起。7年之內,經過申請人提出請求或第三方提出請求,專利局才進行新穎性檢索和實質審查,但檢索並不是實質審查的前提條件,可以不提出檢索請求而直接提出實質審查。7年內未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專利申請被視為自動撤回。
分兩步批準專利。實質審查通過後,專利局“臨時批準”專利並予以公布;公布3個月內,任何第三方均有權提出異議,如果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則“正式批準”專利。
德國《專利法》對植物新品種和培植方法也給予專利保護。
實用新型實行的是註冊制而不實行審查制,只要其申請文件齊備,並且屬實用新型法保護的範圍之內即可獲得實用新型保護。
在德國不受實用新型保護的是:制作方法,不可移動的物體(建築物),圖表(圖案、圖畫),無固定形態的物體如流體、粉末,動植物品種,珠寶,食品,藥品,電路,完整的工藝流程裝置。對實用新型的保護獲得可單獨申請也可與專利壹起申請。實用新型的有效期為3年,可續展壹次,展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