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 3月12 NPC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NPC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9月4日對《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進行了第壹次修改。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於2000年8月25日經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於2008年2月27日第三次修正。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條規定,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得或者利用,並且依靠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作出的發明創造,是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單位,申請被批準後,單位成為專利權人。
人民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