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強調,典當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股東實繳貨幣資本,不包括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
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人在設立典當行前,應當向擬設立典當行所在地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①設立申請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股東及出資額、經營範圍等。擬設典當行的名稱)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典當行章程、投資協議和承諾書;
③典當行業務規則、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
(四)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⑤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個人股東、擬任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簡歷;
⑥法人股東近期財務審計報告及出資證明復印件、法人股東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及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營業執照;
(七)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商務主管部門特別提醒,典當行不得接受贓物及來歷不明的物品、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已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財物。
根據我國2005年4月1日發布的《典當管理辦法》,典當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人民幣;從事產權質押典當業務,最低註冊資本為654.38+00萬元,且必須為股東實繳貨幣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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