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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專利侵權糾紛有管轄權的是

法律解析:當事人請求處理專利侵權糾紛(以及調解專利糾紛)的,由被申請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發生地的部分管轄。兩個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都有管轄權的專利糾紛案件,當事人可以向其中壹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當事人向兩個以上對該專利工作有管轄權的部分提出請求的,最先接受請求的部分對該專利工作有管轄權。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管轄權有爭議的,由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無* * *配合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19條高等法院的管轄權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應當由法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壹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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