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面的規定中來看,存在壹個問題。在專利申請日到公告日之間內的侵害專利人權利的行為竟不構成侵權。只有在專利權生效後,才能發生對該權利的侵權。那麽42條中的專利保護期又自申請之日起算,是否意味著申請日到公告日之間的所謂“保護期”沒有實際意義?這很令人費解,在保護期內的侵害行為又不構成侵權,那麽保護得又是什麽呢?
專利法第42條規定,發明專利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算。實際給予的保護期在授權公告日後才開始(發明專利公開日至授權公告日還受臨時保護),所以,申請日到授權公告日之間並不是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實際給予的保護期不足20年、10年。自申請日起算僅是規定了期限計算的方式,妳不用多加費解,因為這樣立法,是在綜合考慮本國實際情況下,又符合中國加入的國際條約,也與類似國家立法相壹致。
可能妳認為專利的期限為20年、10年,可以規定從授權公告日開始起算給予實質的20年、10年保護期。但實際情況,立法時更多的是考慮本國利益,中國企業的還不夠強。妳可理解為立法者是在考慮綜合平衡多方利益、符合國家發展需要作出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