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根據《專利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如果妳能證明在專利申請前妳已經在制造同樣的產品或者使用同樣的方法,或者準備實施,那麽妳就有先用權的抗辯權,即妳可以在原範圍內繼續制造該產品和使用該方法,不構成侵權。
同時也可以提出專利無效宣告請求,以專利數量和現有技術為正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