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收到專利局作出的駁回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專利申請人可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復審請求。復審請求期限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復審請求不予受理。
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後,申請人請求恢復權利的,該請求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關於恢復權利的規定的,準予恢復,復審請求應予受理。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不予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