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相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發表、在中國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沒有相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被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記載於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的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能產生積極效果。
第二十三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同於或者近似於申請日以前已經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或者在中國公開使用的外觀設計,並且不得與他人先前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第二十四條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喪失新穎性:
(壹)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泄露申請內容的。
第二十五條下列項目不被授予專利權:
(壹)科學發現;?
(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植物種類;?
(5)通過原子核變換獲得的物質。?
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