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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創造性審查中的“慣用手段”定義

1,首先,發明專利的創造性是指,發明是非顯而易見的。想要證明是不是有創造性,只要證明發明是非顯而易見的就可以了。因此,雖然發明所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對比文件解決不了的,但是,也不能證明發明是非顯而易見的,所以顯著的進步不是具有創造性的充分條件。

另外,“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是為了解釋非顯而易見性,而引入的壹個概念,通常兩點是不可分的。

2、慣用手段並沒有明確的定義,就是在沒找到合適的對比文件或明顯是管用手段的(比如用燈來照明,用螺栓來固定東西等),審查員站在本領域技術人員的立場上,認定技術特征是否是慣用手段。尺度通常由審查員自己決定。

3、首先,本人對LED方面不太了解,因此,這個是不是慣用手段,我不太清楚。

不過,如果區別特征在相同或相近領域有應用,且其結構相同,起到的作用相同,那麽就會認定為慣用手段或者有技術啟示,技術特征沒有創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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