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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化學藥品,可以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嗎?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根據以上規定,涉及化學藥品的發明不能靠實用新型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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