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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實用性包括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要求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實用性,並不是要求這種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時已經實際予以制造或者使用,由此來證明產生了積極效果。只是根據申請人在說明書中所做的清楚、完整的說明,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根據其技術知識或者經過慣常的試驗和設計後,就能夠得出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予以制造或者使用,並能夠產生積極效果的結論。

壹般來說,在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進行審查時,首先判斷是否具有實用性,進而對其新穎性和創造性進行判斷。但從判斷的內容上看,實用性的判斷與新穎性、創造性的判斷是彼此獨立的,相互之間沒有關聯,因此無論先評價實用性,還是先評價新穎性、創造性,都沒有什麽邏輯上的不當。

缺乏實用性的情形:

(1) 缺乏技術手段;

(2) 違背自然規律;

(3) 利用獨特的自然條件完成的技術解決方案;

(4) 無積極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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