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九條規定,恢復權利的費用應當在本細則規定的有關期限內繳納;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延長期限的請求費應當在相應期限屆滿前繳納;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描述項變更費、專利評價報告請求費和無效宣告請求費應當自提出請求之日起1個月內繳納;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