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說的情況,我沒太看明白,如果同時申請的發明和新型真的存在“權利要求前1-5項完全相同”的情況,在發明專利的實質審查階段,如果審查員要給您的發明授權,肯定會提出審查意見,要求您修改發明專利的權利要求使其與同日申請的實用新型不同,或者放棄在先已經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如果您不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也不修改發明的權利要求書,是不應該給您的發明授權的哦,因此您表述的“發明和新型均已授權”的情況我不清楚是什麽情況。
如果真出現這種情況,即:兩個專利都授權了,您還要保證兩個專利權同時存在,我個人認為,您可也對發明專利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宣告發明的權利要求1-5無效,然後在無效程序中刪除發明專利中的權利要求1-5。這樣,兩專利權才能夠基本穩定的存在。
如何避免發明和新型重復授權的問題,我覺得應該是審查員的問題,不是申請人的問題吧?
如果作為申請人,我認為同日申請發明和新型的技術方案,如果保護範圍相同,放棄新型是個很好的選擇,能夠節約年費哦'!如果申請人不想省錢,就是要盡量獲得兩個證書,那麽兩個申請所要求的保護範圍壹定要有差異,或者在發明專利的審查階段修改權利要求書,使其與新型的權利要求不同,這樣才能獲得兩個證書,當然這兩個證書的保護範圍肯定是不壹樣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