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法
第三十七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後,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逾期未答復的,其申請視為撤回。
第三十八條發明專利申請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仍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